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果清律師

簡介

清公律師,俗姓李氏,台灣省高雄縣大社鄉人,生於一九四七年。  師出身清苦之農家子弟,夙具善根,胸懷正性。一九七一年畢業於國立中興大學中文系,曾任教於台中立人高中。

 

清公律師學佛肇於中興大學智海學佛社,一九七○年遷入台中蓮社,親近李炳南老居士,學習淨土及儒家道德思想。並參加蓮社「內典研究班」。

清公律師早萌出世之志,於一九八二年佛誕節,於埔里圓通寺,禮上聖下觀長老薙度,同年於台北樹林海明禪寺受具足大戒。受戒後,一九八三年,結夏安居時, 聖公長老恭請上道下海律師為其講解《四分律比丘戒》。如是因緣,即依止 海公律師學戒。又蒙法和尚 正覺精舍 了一老和尚傳法,深受諸長老器重。

清公律師遵佛制,「以戒為師,以律嚴身」。於圓通寺依止師長五夏專精戒律。一九八五年聆聽 海公律師在佛光寺講解《隨機羯磨淺釋》。隨緣用閩南語複講,並將 海公講解內容糅集成《隨機羯磨淺釋講記》。爾後, 海公律師推薦師到鼓山寺講解《四分律比丘尼戒相表記》。期間,南投鹿谷淨律學佛院長老亦請 清公律師前往授業。

一九八七年,因緣具足,應聘於淨律學佛院教學,主要講解戒律和唯識的課程,宣講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、隨機羯磨、梵網經菩薩戒本彙解、唯識三十頌等。

一九八七年以後,相繼在南普陀學佛院、德山寺、蓮因寺等寺講解比丘戒、菩薩戒、唯識。 清公律師之擁護法幢,不遺餘力,自行化他,荷擔如來家業,培育僧才,以期正法久住。一九八七年,師前往泰國受比丘增益戒。

清公律師發願效法 諦閑大師閉關三次之弘願,遂於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四年第一次掩關閱藏於雙冬。出關後,受法師父 了公上人聘請至正覺精舍為第二任方丈。 清公律師「以持戒為基,以天台為宗,以淨土為歸」。長年於精舍講說戒法不斷,為眾宣講沙彌十戒威儀錄要、比丘戒、比丘尼戒相表記止作二持戒法、唯識簡介、八識規矩頌等,策勉大眾法師持戒態度須是「輕重等持,塵點不染」;鼓勵出家眾背誦戒本,於半月半月誦戒時,不看戒本,以身作則,光顯律宗道風,故寶島僧尼誦戒之風漸成至今。

一九九七年夏曆十月第二次入關,仍在雙冬南山蘭若。關中第二次閱律藏,深入瑜伽、中觀、天台教觀。於二○○○年出關,師續任正覺精舍第四任方丈和尚,續講僧尼止作二持戒法、梵網經菩薩心地品卷上彙釋等。師法緣殊勝,南北往返,蓆不暇暖,殫精竭慮,仍以弘戒為主。

二○○三年於正覺精舍,後山之關房第三次掩關,並續任正覺精舍第五任方丈和尚,於關中專志以念佛為主。

二〇〇一年八月,師擔任南林尼僧苑,第一屆傳授瑜伽菩薩戒羯磨阿闍黎。

二〇〇三年至二〇二五年,連續八次擔任台灣南林尼僧團,第三屆至第十屆二部僧授比丘尼戒得戒和尚。

二○○六年底出關後,於二○○七年元月一日,晉山埔里圓通寺住持,是年結夏安居於圓通寺為眾宣講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。正覺精舍仍選 律師為第六任方丈,於期間重講僧尼戒法、淨心誡觀發真鈔,迄今宣講釋門歸敬儀通真記。二○一六年創立獅子山律學院。於二○一九年第一屆學子畢業。

 師常年於國內外廣傳戒法,利益四眾弟子。綜觀師受具後至今四十餘年弘戒、傳戒不斷,對僧尼二部戒法研究通利,開演僧尼止作二持及菩薩戒,住持一方,紹隆佛種續佛燈明。嘗言:「果能好好如法受戒、學戒,並能清淨持戒,持得皎如冰霜,塵點不染,更能真為生死,發菩提心,以深信願,持佛名號,此是末世至極穩當之修法,則如行王路,直抵寶所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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